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鋐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壹仟柒佰零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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