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61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之次女,因甲○○之長子 倪崧岳 於民國97年10月間召集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未依法定程序召開會議交換意見,而係透過親屬會議成員於書面簽章,以完成親屬會議決議,聲請人已經另訴請求撤銷該親屬會議決議,為此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同輩親屬 李邱菊英李冬章李乾章 及子女 倪郁晶陳維均 、褚世傑、 倪曉容 為其親屬會議會員云云。
二、按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或其等人數親屬不足法定五人之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禁治產人甲○○尚有民法第1131條第1項第3款所定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即 李錦蘭 (大妹)、李冬章(二弟)、李乾章(三弟)、 涂建榮 (表弟)及 涂淑珍 (表妹)五人存在,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監字第204號卷宗查明屬實,禁治產人甲○○既然已有法定親屬會議成員5人,則無庸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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