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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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謹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2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2年2月2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方謹鈺,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方謹鈺於民國102年2月27日借款1,200,000元,並約定民國105年2月27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目前為1.38%)加碼6.12%計算,如借款人於借款期間未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暨一律改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固定計算利息及遲延利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照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有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可證,於103年5月28日申請延展清償期至106件2月27日,並書立借款延展清償期約定書。詎債務人自民國104年5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582,18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及借款延展清償期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南屯區│惠信││118│建│7389.18│10000分之3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696│臺中市南屯區惠│主要用途:住家用│九層:139.51│陽台:15.97│││││信段118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合計:139.51│雨遮:1.80│全部│││├───────┤凝土造│││││││臺中市南屯區河│層數:14層│││││││南路四段690巷1││││││││號九樓│││││├─┴──┴───────┴────────┴──────┴─────┴────┤│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8275.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8(含停車位編號地下1層403號及404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4及100000分之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