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18號聲請人 詹福儀 聲請人因證券被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71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蔡佳憲 │空白│第一銀行五│000000000│123,978元│104年11月20日│GB0000000││││││甲分行││││││├──┼──────┼─────┼─────┼──────┼────────┼───────┼──────┼───┤│002│ 謝水銘 │空白│大寮農會信│000000000│22,000元│104年10月16日│FA0000000││││││用部││││││├──┼──────┼─────┼─────┼──────┼────────┼───────┼──────┼───┤│003│ 盧玉靜 │空白│鳳山農會信│000000000│5,760元│104年10月30日│FA0000000││││││用部││││││├──┼──────┼─────┼─────┼──────┼────────┼───────┼──────┼───┤│004│ 吳忠義 │空白│鳳山農會信│000000000│46,300元│104年11月30日│FA0000000││││││用部││││││├──┼──────┼─────┼─────┼──────┼────────┼───────┼──────┼───┤│005│ 陳錦壯 │空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55,000元│105年1月20日│KN0000000││││││行鳳山分行│900│││││├──┼──────┼─────┼─────┼──────┼────────┼───────┼──────┼───┤│006│陳錦壯│空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20,000元│104年12月20日│KN0000000││││││行鳳山分行│900│││││└──┴──────┴─────┴─────┴──────┴────────┴───────┴──────┴───┘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