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63號上訴人 李佳玲 (即 李讚興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蔡美麗
蔡美娥 蔡碧芳 周鴻來 周宜 佳周宜和 葉絹絹 柯立彬 (即 蔡嫦娥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80,020元【計算式:35.71+0.59+3.35+1.59+0.22)×137,000元=41.16×137,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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