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泓宇
陳文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9年7月14日、99年10月6日99年度易字第39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泓宇、陳文瑋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分別於99年
7月14日、99年10月6日當庭以99年度易字第396號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因本件嗣後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由,應依通常程序審判,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紀錄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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