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董美如 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裁定開始清算時,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經本院將債務人所有保險契約終止,檢送解約金至本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已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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