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庭昱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王淑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附表:95年度除字第2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庭昱建設有限公司余│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95年7月10日│452,774元│PC0000000││││ 惠民 │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