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資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351號原告 楊慧君 被告科博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志文 訴訟代理人 周逸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資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交付原告如附表廠商名稱及年度欄所示之付款憑證及請款發票予原告閱覽、影印。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原告主張:
原告自民國94年11月4日起至106年11月27日止為科博之星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科博之星社區住戶規約(下稱住戶規約)第38條「帳冊及各類檔案之製作、保管」規定:
「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製作並保管財務帳簿,什物用品底帳、會員名冊及其他帳票類。如住戶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可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原告自103年起至106年3月22日止,多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以書面向被告及社區總幹事申請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臺中市政府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所列之各項修繕補助申請之原始會計憑證及會計帳簿明細影本、臺中市政府於101年
7月18日撥發之各項補助原始會計憑證等資料,皆遭拒絕或藉詞拖延。原告曾於105年6月30日至臺中市北區區公所陳情,於105年7月7日獲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函覆後,被告始同意於105年8月9日讓原告拍攝財務月報表及會議記錄,但不包含帳冊明細等資料;社區總幹事亦僅提供財務月報表、部分存摺影本及103年9月至12月之管委會月例會會議記錄供原告拍攝,迄今被告仍未交付原告向臺中市政府申請修繕補助之原始會計憑證及廠商請款簽收簿。原告於105年8月19日再致電社區總幹事,向其詢問何時可以閱覽或影印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等資料,總幹事答覆原告僅得閱覽當屆(
105年度)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資料,不得調閱前屆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資料,被告之行為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法之規定,並剝奪及侵害被告之權益甚鉅。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交付各廠商之年度服務合約、付款憑證(依原告108年4月16日呈報證物暨補充理由狀㈢應交付資料明細表㈠所載,其所欲閱覽之付款簽收簿係指廠商領款時所簽收之領據或銀行轉帳匯款回條等語,探究其真意,應以「付款憑證」稱之較為妥適)及請款發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交付原告如附表廠商名稱及年度欄所示之年度服務合約、付款憑證及請款發票予原告閱覽、影印(原告變更後訴之聲明見本院卷㈡第35頁)。
被告則以:原告於105年10月21日曾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調處
與科博之星社區之爭議,市政府與社區主委也有函文往來釐清事件真相,而申請單上也註明被告有影印資料提供給原告。又原告於106年11月27日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現在已經不是區分所有權人,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且依該條規定,原告得請求閱覽之資料並不包含廠商資料、合約及匯款憑證,原告亦未提出申請閱覽之理由,住戶規約第24條僅課以主任委員提出會議紀錄之義務,並不包含上開資料,被告依法自得拒絕提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貳、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其自94年11月4日起至106年11月27日止為科博之
星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曾多次請求被告交付如附表廠商名稱及年度欄所示之年度服務合約、付款憑證及請款發票,被告均拒絕提供等情,業據其提出房屋稅繳納證明、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管理費繳納收據、土地登記謄本及住戶申請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
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雜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所謂利害關係人應包括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要無疑義。又所謂會計憑證,參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及第16條規定:「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應包括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而原始憑證又包括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及內部憑證。另住戶規約第38條關於「帳冊及各類檔案之製作、保管」規定:「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製作並保管財務帳簿,什物用品底帳、會員名冊及其他帳票類。如住戶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可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本院卷㈠第37頁)亦明定社區住戶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財務帳簿,什物用品底帳及其他帳票類,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該規定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要旨相同。
本件原告自94年11月4日起至106年11月27日止為科博之星
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既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則其因與社區間互有訴訟,為釐清社區之財務狀況(見本院卷一第127頁原告之說明),依上開條規定,請求閱覽及影印其為區分所有權人期間,社區與如附表廠商名稱欄所示廠商間往來之付款憑證及請款發票,經核均屬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之原始憑證,屬於會計憑證之一種,於法自屬有據。被告辯稱被告現在已非區分所有權人,且請求閱覽之付款憑證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範圍云云,尚有誤會,其因而拒絕提供上開資料予被告閱覽及影印,洵屬無據。至於原告請求閱覽及影印如付表廠商名稱及年度欄所示之年度服務合約,則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規定得請求閱覽及影印之資料,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應屬無據。
被告雖又辯稱本件原告申請閱覽之資料均為被告之前已交付
予原告閱覽之資料云云。惟觀諸被告所提申請人為原告之住戶申請單(本院卷一第69頁以下),原告向被告申請閱覽之資料並不包括如附表廠商名稱及年度欄所示之請款發票及付款憑證,且原告於申請單已陳明被告有拒絕提供、藉詞拖延之情事,申請單上復未載明處理情形或業經原告閱畢等文字,尚無法證明被告確曾提供如附表廠商名稱及年度欄所示之請款發票及付款憑證予原告閱覽。是被告上開所辯,委不可採。
綜上所述,原告於如附表年度欄所示之期間既為科博之星社
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自得向被告請求閱覽及影印該段期間如附表廠商名稱欄所示之付款憑證及請款發票。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交付原告如附表廠商名稱及年度欄所示之付款憑證及請款發票予原告閱覽、影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趙振燕附表:
┌──┬───────────────┬────────┬────┐│編號│廠商名稱│年度│資料內容│├──┼───────────────┼────────┼────┤│1│擎天保全(股)公司│98年至102年│請款發票│├──┼───────────────┼────────┤、付款憑││2│擎億保全(股)公司│101年至106年11月│證│├──┼───────────────┼────────┤││3│登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公司│98年至106年11月││├──┼───────────────┼────────┤││4│大同奧的斯電梯│99年至106年11月││├──┼───────────────┼────────┤││5│永業環境工程公司│99年至106年11月││├──┼───────────────┼────────┤││6│宏門企業有限公司│99年至101年││├──┼───────────────┼────────┤││7│文心清潔有限公司│99年至106年11月││├──┼───────────────┼────────┤││8│協發機電消防(股)公司│99年至106年11月││├──┼───────────────┼────────┤││9│泉興企業有限公司│98年至101年││├──┼───────────────┼────────┤││10│勝鋒生物科技公司│101年至106年11月││├──┼───────────────┼────────┤││11│ 金豐富 │101年至106年11月││├──┼───────────────┼────────┤││12│松河牧場│101年至1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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