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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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勞訴字第85號原告 唐于軒
吳宛儒 劉曉蒨 盧淑貞 劉品妤 詹慧蘭 蔡羿蕙 張媖媖 蔡萱怡 陶威鳴 張嘉雯 洪素珍 黃虹菱 呂茹蕙 紀詩吟 林錦珮 陳素梅 林嘉佳 林燕珠 張雅燕 林巧柔 林淑鈴 陳玉花 陳鈺姍 陳怡如 杜少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
洪嘉威 律師被告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漢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假執行擔保金」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等人原均為被告公司僱用之勞工,分別擔任如附表所示之職務。然被告公司因營運狀況不佳,自民國10
7年1月起即開始積欠原告等人工資,並於107年9月間以工廠即將歇業為由,片面告知原告等人不用再來工作,原告等人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向被告公司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被告公司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按原告等人之工作年資給付資遣費。另原告唐于軒、盧淑貞、詹慧蘭、蔡羿蕙、蔡萱怡、洪素珍、呂茹蕙、紀詩吟、林錦珮、林嘉佳、林燕珠、張雅燕、林巧柔、林淑鈴、陳鈺姍等人(下稱原告唐于軒等15人)原均任職於訴外人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那柏格公司),並於102年5月至7月間因安那柏格公司之人事調度,原告唐于軒等15人分別受通知,在安那柏格公司與被告公司間之工作職位、內容、性職及薪資均相同之前提下,原告唐于軒等15人始同意由安那柏格公司轉調至被告公司,而安那柏格公司為被告公司之大股東,並指派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江漢彰為董事長,實為被告公司營運之主要決策者,且兩公司均以化妝品業為主要營業內容,兩公司之人事管理、資金運用、財務管理具有一體性,並由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江漢彰與其配偶 黃惠媚 綜合管理,足徵兩公司間具有法人實體同一性,原告唐于軒等15人之年資應併計渠等任職安那柏格公司之年資。嗣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請求給付工資與資遣費,均未獲回覆,經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被告公司亦未出席致調解不成立,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6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安那柏格公司基本資料、中時電子報、科技人文雜誌資料、原告等人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資遣費試算表、原告張媖媖、陶威鳴之勞工保險異動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又按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原告等人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所載,原告等人離職之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
1項第6款,再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同法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是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後,雇主應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發給資遣費,而原告等人均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受僱於被告,屬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契約、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家豪附表:
┌─┬───┬───┬─────┬─────┬────┬─────┬─────┐│編│姓名│職務│任職期間│基數│平均工資│資遣費│假執行擔保││號│││││(新臺幣)│(新臺幣)│金(新臺幣)│├─┼───┼───┼─────┼─────┼────┼─────┼─────┤│1│唐于軒│倉管人│96.7.4-│5又431/720│32,000元│179,156元│60,000元││││員│107.9.14│││││├─┼───┼───┼─────┼─────┼────┼─────┼─────┤│2│吳宛儒│倉管人│105.10.21-│137/144│28,000元│26,639元│9,000元││││員│107.9.14│││││├─┼───┼───┼─────┼─────┼────┼─────┼─────┤│3│劉曉蒨│倉管人│102.10.1-│2又43/90│28,000元│69,378元│23,000元││││員│107.9.14│││││├─┼───┼───┼─────┼─────┼────┼─────┼─────┤│4│盧淑貞│業務部│100.7.20-│3又26/45│36,600元│130,947元│44,000元││││副理│107.9.14│││││├─┼───┼───┼─────┼─────┼────┼─────┼─────┤│5│劉品妤│包裝作│107.1.3-│7/20│24,000元│8,400元│3,000元││││業員│107.9.14│││││├─┼───┼───┼─────┼─────┼────┼─────┼─────┤│6│詹慧蘭│設計經│100.7.15-│3又7/12│45,800元│164,117元│55,000元││││理│107.9.14│││││├─┼───┼───┼─────┼─────┼────┼─────┼─────┤│7│蔡羿蕙│生管部│96.7.2-│5又7/12│41,000元│228,917元│76,000元││││副理│107.8.31│││││├─┼───┼───┼─────┼─────┼────┼─────┼─────┤│8│張媖媖│行銷業│106.5.24-│59/90│28,800元│18,880元│6,000元││││務│107.9.14│││││├─┼───┼───┼─────┼─────┼────┼─────┼─────┤│9│蔡萱怡│品保│101.2.1-│3又14/45│28,800元│95,360元│32,000元│││││107.9.14│││││├─┼───┼───┼─────┼─────┼────┼─────┼─────┤│10│陶威鳴│研發工│106.9.18-│377/720│33,300元│17,437元│6,000元││││程師│107.10.4│││││├─┼───┼───┼─────┼─────┼────┼─────┼─────┤│11│張嘉雯│包裝作│105.11.21-│131/144│24,000元│21,834元│7,000元││││業員│107.9.14│││││├─┼───┼───┼─────┼─────┼────┼─────┼─────┤│12│洪素珍│包裝作│97.3.25-│5又19/80│24,000元│125,700元│42,000元││││業員│107.9.14│││││├─┼───┼───┼─────┼─────┼────┼─────┼─────┤│13│黃虹菱│助理│102.12.11-│2又137/360│26,400元│62,847元│21,000元│││││107.9.14│││││├─┼───┼───┼─────┼─────┼────┼─────┼─────┤│14│呂茹蕙│包裝作│96.7.4-│5又431/720│30,300元│169,638元│57,000元││││業員│107.9.14│││││├─┼───┼───┼─────┼─────┼────┼─────┼─────┤│15│紀詩吟│包裝作│101.4.2-│3又163/720│24,000元│77,434元│26,000元││││業員│107.9.14│││││├─┼───┼───┼─────┼─────┼────┼─────┼─────┤│16│林錦珮│包裝作│97.5.15-│5又1/6│28,800元│148,800元│50,000元││││業員│107.9.14│││││├─┼───┼───┼─────┼─────┼────┼─────┼─────┤│17│陳素梅│生管經│106.1.10-│121/144│43,900元│36,889元│12,000元││││理│107.9.14│││││├─┼───┼───┼─────┼─────┼────┼─────┼─────┤│18│林嘉佳│包裝作│101.11.1-│2又337/360│26,400元│77,514元│26,000元││││業員│107.9.14│││││├─┼───┼───┼─────┼─────┼────┼─────┼─────┤│19│林燕珠│包裝作│96.5.31-│5又31/48│26,400元│149,050元│50,000元││││業員│107.9.14│││││├─┼───┼───┼─────┼─────┼────┼─────┼─────┤│20│張雅燕│包裝作│96.4.24-│5又251/360│30,300元│172,626元│60,000元││││業員│107.9.14│││││├─┼───┼───┼─────┼─────┼────┼─────┼─────┤│21│林巧柔│包裝作│97.3.11-│5又23/90│30,300元│159,244元│53,000元││││業員│107.9.14│││││├─┼───┼───┼─────┼─────┼────┼─────┼─────┤│22│林淑鈴│化工部│94.12.1-│6│137,100│822,600元│274,000元││││總經理│107.9.14││元│││├─┼───┼───┼─────┼─────┼────┼─────┼─────┤│23│陳玉花│包裝作│99.10.11-│3又347/360│24,000元│95,134元│32,000元││││業員│107.9.14│││││├─┼───┼───┼─────┼─────┼────┼─────┼─────┤│24│陳鈺姍│包裝作│100.11.24-│3又73/180│26,400元│89,907元│30,000元││││業員│107.9.14│││││├─┼───┼───┼─────┼─────┼────┼─────┼─────┤│25│陳怡如│包裝作│106.3.6-│61/80│24,000元│18,300元│61,000元││││業員│107.9.14│││││├─┼───┼───┼─────┼─────┼────┼─────┼─────┤│26│杜少綮│業務經│103.7.2-│2又1/6│36,300元│78,650元│26,000元││││理│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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