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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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告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苗永慶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丁○○
甲○○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1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日前提出有關被告丁○○、丙○○、乙○○之「申購力行新城眷宅繳款同意書」。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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