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1513號聲請人 劉羅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