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86號原告 陳錦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恩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長恩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13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未授權或同意擔任被告之董事,而訴請確認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性質應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被告公司之監察人代表被告公司應訴。惟被告公司之監察人 邱創呈 於民國105年
2月2日過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被告自此未曾再選任監察人,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堪認被告現已無監察人,是被告於本件訴訟確為無法定代理人,則原告以被告公司董事長 邱家結 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認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或向本院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