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786號聲明人戊○○
丙○○○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丁○○於民國98年
2月21日死亡, 王春習 為被繼承人之兄弟,亦於同年5月30日死亡,聲明人戊○○、乙○○、甲○○為王春習之子女,聲明人丙○○○則為王春習出養給他人之女,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丁○○於民國98年2月21日死亡,王春習為被繼承人之兄弟,亦已於同年5月30日死亡,聲明人戊○○、乙○○、甲○○為王春習之子女,聲明人丙○○○為王春習出養給他人之女等情,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惟依上揭法條規定,聲明人等均非屬被繼承人丁○○之法定順序繼承人,是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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