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9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