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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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偉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2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柏偉原執行有期徒刑合計2年7月,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59號裁定更定刑期,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再經法務部108年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661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炫德法官孫啓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