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 許蔡炎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楊麗琴蕭洪秋香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6734元(計算式:3100元×73.14平方公尺),應徵再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登輝
法官張維君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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