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九四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周啟同 律師被告五泰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