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60號
原   告  顏俊華
       張順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帆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6,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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