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六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鄭坤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7月25日雲警六偵社字第10000129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鄭坤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元。扣案之內摻強力膠之塑膠袋貳個、吸食過之強力膠肆條均沒
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100年7月18日下午3時45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鎮○里○○○街○○號(斗六國中門口旁
)。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案內摻強力膠之塑膠袋2個、吸食過之強力膠4條、強力
膠空盒7個為證。
三、扣案內摻強力膠之塑膠袋2個及吸食過之強力膠4條均為被
移送人所有,且分別為其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生及
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
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