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張富姣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智惠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繳裁
   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應附繕本1份)並敘明本件請求權之依據
   (如票據法律關係或借款之法律關係或其他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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