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勞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唐福生
被    告  藝豐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柏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25日
  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說明工資與借款部分之被告各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
  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