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吳孝 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廷尚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00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31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