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 郭相發 被告 郭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2年
3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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