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李明道因竊盜案件,由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003號進行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5月27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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