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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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