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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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霖選任辯護人陳建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美霖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黃顗雯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