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41號聲請人福伊特驅動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國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05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邱家銘┌────────────────────────────────────────────────────────┐│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151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台新國際商業│福伊特驅動│台新國際商│000000000000│31,000元│103年7月4日│600757││││銀行右昌分行│技術股份有│業銀行右昌│01│││││││俞斐雲│限公司│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