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原告 張躍騰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被告陸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津 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 律師
黃旭田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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