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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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30號聲請人福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林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就財產目錄上之不動產將其上未設有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不動產列表,依編號、種類、明細、價值(請列計算式,並說明所參酌金額來源)、該筆不動產是否積欠稅金(包括種類、金額)詳予說明。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