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建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建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暨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建字第101號原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被告壹號船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訴訟代理人 高宗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權利金暨違約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6,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27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4,000元,尚不足裁判費73,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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