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6號聲請人 陳鴻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永茂 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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