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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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温景章 被告 温浩雄
温景嵩 温鵬霖 温景源 温豔溱 温志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070元【計算式○○○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40元×土地面積1,88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8=254,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二、被告温浩雄、温景嵩、温鵬霖、温景源、温豔溱、温志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 )。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