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原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揚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涉犯侵占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俊揚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