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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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森榮 被上訴人即原告 涂士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719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苗栗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7.4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900元=338,
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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