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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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3聲 請 人4即債務人 蔡淑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法 趙興偉 律師7扶律師)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主 文10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11理 由12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13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14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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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民國108年1月22日107年消債清字第166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查本17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18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且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19確定,並由本院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20108年5月23日公告分配表暨認可分配表裁定、本院保管款支21出清單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22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3官提出異議。24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25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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