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3聲 請 人4即債務人 蔡淑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法 趙興偉 律師7扶律師)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主 文10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3日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11可。12理 由13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14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15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16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17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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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茲19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20配於債權人等,爰於108年5月23日作成附件所示之分配表,21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查本院製作之上開分配表,22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23定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24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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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6官提出異議。
27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28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29附件:分配表第一頁第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