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74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築地魚金股份有限公司卜部曉 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 卜部曉人 最新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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