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