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