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即
承受訴訟人 甲○○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晟交通運輸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 鄭川 之繼承人甲○○、丁○○、丙○○、乙○○續行訴
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鄭川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94年11月14日死亡,本件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甲
○○、丁○○、丙○○、乙○○為原告鄭川之繼承人,有戶
籍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其承受並
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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