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19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下1、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
四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