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106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李家慶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及地址,併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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