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馮文明 債務人 潘秀惠
唐進雄
何仕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清償利息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伍元、前欠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壹拾貳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