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55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羅崇輔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乾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6,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