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0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被告簽交原告之協議分償契約書第6條約定,二造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業據其提出兩造協議分償契約書及其附件為證。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兩造既有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