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 林陳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8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1年除字第2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三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同)79-ND-6622-711,000002三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X-950-51808003三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8-NX-2403-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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