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君選 被上訴人即被告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薛港平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10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