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賴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賴志忠於民國95年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34萬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7月18日止累計701,919元未給付,(其中303,447元為本金、398,47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賴志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2年7月18日止累計117,069元未給付,其中49,042元為消費款、64,42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永溪※102年度司促字第963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賴志忠│自民國102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03,447元││月19日││算之利息│├──┼─────┼─────┼──────┼──────┼───────┤│2│新臺幣│賴志忠│自民國102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9,042元││月19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