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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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203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蔡馥琳 被告 黃美之 (原名 黃垂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芬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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