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94號聲請人 歐承鑫 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八十三年訴字第三○五六號案件,其具保人為案外人 賴素琴 (下逕稱其名),依法該保證金應退與賴素琴本人。聲請人雖陳稱賴素琴當時為其同居人,該筆保證金實際上由伊向朋友借貸後交賴素琴辦理,賴素琴嗣因故身亡,請本院將保證金逕行退還與聲請人云云,但於法容有不符。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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